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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统一核发“内销商品房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证明”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9-11 生效日期: 1995-09-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房市场字[1995]第551号

各区(县)房地局、建设银行各支行、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加强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商品房预售应符合“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内销商品房,需提交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明”由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所属各支行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开户及办理结算的建设银行申请核发证明手续。 
  二、按申请预售的内销商品房计算,“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除土地出让金以外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包括预售内销商品房应分摊的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内销商品房建安工程费。实际完成建设项目投资额是指除土地出让金以外对开发项目实际投入的资金量。包括实际已投入应由预售内销商品房分摊的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内销商品房实际完成建安工程投资额。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完成建设项目投资25%的证明时,应向建设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预售内销商品房的施工图预算或经批准的项目概算;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形象进度表; 
  (四)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市建行所属各支行经办人员须对上述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深入现场核实工程形象进度。对申报材料齐备且项目投资总额已完成25%的,经办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持建设银行核发的证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对未按本规定审核,出具不实“证明”的,市建设银行可责令其重新审核或予以撤销。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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