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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0 生效日期: 2005-06-10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煤矿字[2005]5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近来,一些地区煤矿相继发生三起重大以上水害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月24日5时30分,吉林省蛟河市吉安煤矿+178M一层煤掘进巷道工作面发生透水,水流经连通处泄入相邻的腾达煤矿,造成腾达煤矿29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已初步查明事故原因是吉安煤矿越界开采防水煤柱导致事故发生。
  5月21日12时13分,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海孜煤矿84采区745采煤工作面下出口向上10多米处发生溃水。事故发生时该工作面有43人作业,其中38人脱险,5人遇难。经初步分析该矿虽然采取了一些防治水措施,但对煤层顶板砂岩裂隙水的防治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治水措施。
  5月28日9时30分许,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赤坑煤矿发生特大突水事故,造成当班12人被困,经全力抢救, 2人获救,其余10人死亡。经初步分析其主要原因是掘进巷道遇断层带发生突水。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进入主汛期,针对近期水害事故多发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汛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补充、备足防排水设备和物资,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料五落实,确保煤矿企业安全度汛。

  二、煤矿企业要落实防治水工作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认真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完善队伍,并加大防治水害的安全专项投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矿和相邻矿的水患难心中有数,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存在危险的要停产整改,要向当地政府和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汇报。

  三、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防治水工作作为近期的工作重点进行监管,要严防发生煤矿重特大透水事故。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排水系统不完善,存在老窑积水等重大水灾隐患,盲目生产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对超层越界开采,甚至开采保安煤柱、防水煤柱,擅自提高开采上限的,要坚决制止,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防治水工作的监察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防治水及防汛责任不落实、防排水设备不完善或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防治水工作不到位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执法文书'要抄送同级地方政府。对新建、扩建、改建矿井,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制订落实防治水害的措施,配备必要的探放水设备,健全完善矿井防排水系统。
  请各省(区、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通报转发到辖区内煤矿企业。

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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