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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房屋拆迁单位开展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3-13 生效日期: 1995-03-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屋拆迁公司: 
  为加强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决定自1995年6月1日起,开展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查工作。自1995年10月1日起,凡未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未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的个人,不得从事房屋拆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均须进行资质审查。 
  二、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其中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的人中须占拆迁单位职工总数的75%以上; 
  (五)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须占拆迁部门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对符合条件的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 
  拆迁资质审查于1995年6月-9月进行。接受资质审查的单位应于1995年3月31日前到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其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时间安排在1995年4月-6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五、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自行拆迁单位(以下简称自行拆迁单位)的审核及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自行拆迁单位于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两个月到辖区房地产管理局领取《北京市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自行拆迁资格审批表》,办理核准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数量在50户以下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拆迁数量在50户以上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自行拆迁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发给《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临时工作证》。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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