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均须依法申办用地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为此决定,自1995年3月1日起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特公告如下:
一、登记地点:
1、中央、部队在京单位及市属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利用国有土地的,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办用地登记。
2、中央、部队在京单位及市属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利用集体土地的,到市土地管理局申办用地登记。
3、区、县属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利用国有土地的,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办用地登记。
4、区、县属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利用集体土地的,到区、县土地管理局申办用地登记。
5、在本市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商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依土地使用权性质,分别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区、县土地管理局申办用地登记。
6、中央、部队在京单位及市属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区、县属企业共同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其用地登记按认缴出资额大的中方单位归属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到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市、区、县土地管理局申办用地登记。
7、外商投资企业有两处以上办公或生产用地在不同区、县的,须分别到办公、生产用地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土地管理局申办用地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间为1995年3月1日至1995年4月30日。本公告发布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办用地登记。
三、逾期不申办用地登记的,其用地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五日
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地
址和电话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通县土地局 车站路1号 954.3320
市房地局 南河沿大街南 512.4113 昌平县房地局 昌平镇 974.6389
湾子胡同1号
市土地局 崇文区天坛公 701.3325 昌平县土地局 水关环岛南 974.8943
园东门内 600 米处国
土研究培训
中心院内
东城区房 东四育群胡同 512.3337 怀柔县房屋土 北大街路南 964.1008
地局 21号 ─212 地局 964.2652
西城区房 西安门大街 602.0318 西大街环岛 964.4167
地局 115号 602.2223 北侧
─242
崇文区房 幸福大街福光 701.7874 大兴县房地局 黄村三中巷 924.2996
地局 路2号 701.9022 ─25
宣武区房 果子巷77号 303.3534 大兴县土地局 黄村卫星城 924.1844
地局 326.6661 市场街东巷
─242
石景山房 八角北路23 886.4501 房山区房地局 青年路 931.3076
地局 号 887.3725
朝阳区房 北三里屯 466.0303 房山区土地局 兴房大街40 932.1934
地局 号
朝阳区土 体育馆西侧路 598.7721 密云县房地局 新中街40号 994.1377
地局 南水碓子中学
内
海淀区房 海淀镇榆树林 255.4715 密云县土地局 新中街2 号 994.2534
屋土地局 18号 255.3388
苏州街王公坟 255.2648 平谷县房地局 福前街32号 990.3702
4号
丰台区房 丰台镇文体路 381.4373 平谷县土地局 县啤酒厂北 996.2024
地局 13号 侧
丰台区土 丰北路周庄子 381.5370 顺义县房屋土 光明北街 944.3515
地局 213号 地局
门头沟房 新桥大街26 984.3039 光明北街 944.3619
地局 号
门头沟土 增产路10号 984.4882 延庆县房地局 东外大街24 914.2384
地局 号 910.1119
通县房地 新华北街84 954.7158 延庆县土地局 新兴小区香 910.2738
954.6203 园街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