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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建立飞行事故征候处理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12 生效日期: 1995-04-12
发布部门: 中国民航总局
发布文号:

各管理局,省(市、区)局、航空公司、机场、飞行学院:
  为落实处理飞行事故征候中执行“四不放过”(即:未查清原因不放过;未分清责任不放过;未采取有效措施不放过;未严肃处理不放过)的要求,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现决定建立飞行事故征候处理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如下:
  一、统一上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凡发生的飞行事故征候,各单位要认真按照《飞行事故征候处理情况报告表》(附后)逐项填写。
  二、《飞行事故征候处理情况报告表》由发生飞行事故征候的责任单位填写,并在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10天内,将此表上报所在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安全办公室。
  三、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收到报表后,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在5天之内上报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四、当发生的事故征候涉及到管理局所辖范围内的两个以上单位时,由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明确责任单位;当发生的事故征候涉及到两个管理局范围内的两个以上单位时,由发生事故征候所在地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明确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或其所在地管理局的航空安全办公室如有异意,可向发生地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有权作出最后决定,并向相应管理局和责任单位发出正式通知。
  五、飞行事故征候所涉及的责任范围,包括飞行、机务、空管、机场、运输、油料等单位和人员,责任单位要认真查找造成事故征候的诸多方面的原因,不得推诿责任,以真正接受教训,改进工作,达到预防目的。
  六、对责任人的处理既要严格,又要实事求是。属于技术原因的,以技术处理为主;属于渎职、违章违纪行为的,以行政处罚为主。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技术处理和行政处罚。
  七、根据事故征候原因,责任单位必须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可进行检查的改进措施。以做好预防工作,避免同类事故征候重复发生。
  八、责任单位不按要求上报《飞行事故征候处理情况报告表》,或弄虚作假、推卸责任的,总局、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将给予严肃查处。
附:飞行事故征候处理情况报告表(略)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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