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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政府房改办、市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实施办法报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4-20 生效日期: 1994-04-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建委、市政府房改办、市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保证本市康居工程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康居工程实施中的有关事宜。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京政发〔1993〕50号),切实做好本市小康住宅的建设、筹集和分配使用工作,加快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保证首都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提前实现小康,特提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加强实施康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和分工合作
  在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市建委负责实施康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房改办等部门协助配合。
  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根据各区、县政府和各系统所报的康居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全市康居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小康住宅的建设筹集与配合;拟订小康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计划。
  各区、县政府和各系统要认真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的康居工程实施方案,报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依据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编制的康居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市计委负责拟订康居工程专项投资计划;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康居工程专项用地规划,并落实各年度小康住宅建设用地;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小康住宅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市房管局负责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积极筹措小康住宅建设资金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区县、各部门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筹措的住房资金,优先用作建设或购买小康住宅的启动、周转资金。各有关金融部门安排信贷计划时,要优先安排康居工程专项贷款。
  外埠和外商来京合资、合作建设小康住宅,可享受与本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单位相同的优惠政策。

  三、建设、筹集小康住宅的主要渠道
  (一)各单位要利用自建、合建、联建等多种形式建设小康住宅,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各系统所属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在本系统范围内开发建设住宅总量的70%作为小康住宅,用于解决本系统职工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三)市阳光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建房屋总量(本开发区的拆迁安置用房和非营利配套用房除外)的70%作为小康住宅。市阳光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解决市级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责无工作单位居民和单位无力资助的职工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四)除上述各类公司外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要将每年竣工住宅面积总量的30%上交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统一调剂使用,其中20%作为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拆迁等专项用房,10%作为小康住宅。
  (五)各区、县政府要将危旧房改造作为解决小康住宅的一条渠道。危旧房改造之前,要认真摸底调查;动迁之后,要核减住房困难户数字,并报困难户所在区、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汇总后,报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康居办)。
  上述各项建设和筹集小康住宅的情况,一律报市康居办,由市康居办统筹分配或备案。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供小康住宅,不能足额提供的,从其商品住宅中补足。禁止倒卖或加价出售、挪用小康住宅。

  四、建设康居小区及出售小康住宅的有关手续
  (一)凡将整个小区专门用于开发建设小康住宅的,要符合《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第八条规定。经市康居办认定后,可确定为康居小区。康居小区全部享受康居扶植政策。所建住宅总量的70%作为小康住宅后,其余30%作为商品房以市场价向社会公开销售,所得销售收入,用于平衡该小区开发建设资金和维修管理费用。
  (二)承担建设小康住宅的各有关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要积极筹措小康住宅建设用地,首先在自有用地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向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申请。
  (三)各区、县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持市房管局出具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认定证明,到市康居办确定分配指标、办理购房任务单后,与有关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
  (四)购房资金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集中交付。购买现房的,一次付清购房款;购买期房的,在签定购房合同时,要预交不少于购房款总额30%的资金;其余部分按合同规定期限交齐。
  (五)各单位集中购房后,可按市房改政策规定向本单位经认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出售。
  (六)每年12月20日之前,各有关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要将当年小康住宅的建设、出售以及解困消号情况报市康居办,剩余的小康住宅一律交市康居办统一调剂使用。

  五、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各单位要按规定如实填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情况,报市房管局认定。
  (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困难户调查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12号)执行。
  (二)中低收入的认定标准,按申报时上一年度家庭职工平均月收入800元(含800元)以下。
 
  六、小康住宅的税费减免政策
  各单位自建、合建、联建的房屋中,经审核确属小康住宅的,由市康居办出具小康住宅税费减免证明。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与市康居办签定小康住宅开发建设任务书,明确小康住宅具体面积、地点(小区、栋号)及标准后,市康居办出具小康住宅税费减免证明。
  各税费收取部门依据市康居办出具的小康住宅税费减免证明办理税费减免手续。

  七、小康住宅的建筑标准和出售价格
  小康住宅的建筑标准、装修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必须符合首规委办公室《关于加强住宅危旧房改造和新区开发规划设计工作的通知》(〔92〕首规办秘字第34号)中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标准。
  小康住宅的价格,由市建委、市物价局、市计委、市政府房改办、市房管局等部门依照现行商品房成本审定。

  八、本实施办法由市康居办负责解释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区、县和各单位执行。
 

199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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