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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暨所属各工程处聘用、约雇人员叙薪及考核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7 生效日期: 2005-06-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北市捷人字第094315223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台北市政府捷运局(94)北市捷人字第094315223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4点

  一、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暨所属各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局)为办理聘用及约雇人员叙薪及考核需要,特订定本要点。

  二、叙薪

  (一)聘用人员薪点:

  1.高级规划师:四二四薪点至五二○薪点。

  2.规划师:三七六薪点至四八八薪点。

  3.助理规划师:三二八薪点至四四○薪点。

  4.技术员:二八○薪点至三九二薪点。

  5.业务员:二八○薪点至三九二薪点。

  (二)约雇人员薪点:

  1.技术员:二二○至二八○薪点。

  2.业务员:二二○至二八○薪点。

  (三)各聘雇职务之薪级如附表所列。

  (四)初任本局聘用、约雇职务时,自各该职务之最低薪点起叙;曾任行政机关服务年资,如与现任职务职责程度相当、性质相近且服务成绩优良者,得比照本要点三、(二)规定予以提叙,惟以至该职务之最高薪点为止。如曾任行政机关聘用约雇相当职务之服务年资未实施考核制度者,得以连续三年服务成绩优良年资予以提叙一级。

  (五)本局现职聘用、约雇人员调任同职称职务时,仍叙原薪点。调任较高报酬职务时,自所任职务最低薪点起叙;如未达所任职务之最低薪点者,叙最低薪点;如原叙薪点高于所任职务最低薪点时,叙同数额薪点。

  三、考核与奖惩:

  (一)年度考核:于年度终了时办理,凡服务至年度终了满一年者,予以年终考核。任职不满一年,而连续达六个月者,另予考核。年度考核以一百分为满分,其等次及各等分数如下:

  1.甲等:八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

  3.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

  4.丁等:未满六十分。

  (二)年度考核奖惩,依下列规定:

  1.甲等:次年续聘雇。

  2.乙等:次年续聘雇。

  3.丙等:次年续聘雇。但连续二年年度考核考列丙等或三年内二年年度考核考列丙等者,不予续聘雇。

  4.丁等:不予续聘雇。任本职年终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晋薪一级。但已叙本职最高薪点者不予晋叙:

  1.二年列甲等者。

  2.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项所称任本职年终考核,指当年一至十二月任职期间均任同一薪点办理之年终考核。另予考核及以不同薪点并资办理年终考核之年资,均不得予以并计取得高一薪级晋薪资格。

  (三)本局聘雇人员平时考核之奖惩,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其标准参照公务人考绩法施行细则所定记大功、记大过之标准及本府相关奖惩规定暨「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捷运专业奖惩标准表」办理,年度中受有奖惩者,功过相抵,年度考核增减考核分数,比照编制内职员方式办理。

  四、本局暨所属各工程处聘雇人员于年度进行中或年度终了遇聘雇计划结束者,均不予续聘雇,且不适用本要点考核及奖惩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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