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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遴选公立职业学校改制专科学校并附设高职部审查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6 生效日期: 2005-06-0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技(一)字第094007071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六日教育部台技(一)字第094007071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执行专科学校法第八条规定,以均衡区域之专科学校教育,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部就未设有专科学校或专科部之县(市),得斟酌该县(市)之经济、教育、人口、交通、文化及资源,遴选符合下列条件及资格之公立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一所或整并数所,改制为专科学校并附设高职部:

(一)日间部总班级数达四十班以上。

(二)近三年平均招生率达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三)校地与校舍:公立专科学校校地及校舍面积标准,比照私立专科学校之规定办理。

1.校地:

(1)高职部学生人数于六百人以下之学校,其校地可开发使用面积至少应有四公顷。

(2)高职部学生人数逾六百人,每增加一名学生至少应增加十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积。

(3)农业专科学校应另有五公顷以上之土地,作为实习农场用地。

(4)其它事项,准用各级各类私立学校设立标准之规定办理。

2.校舍:准用各级各类私立学校设立标准之规定办理。

(四)教学设备:

1.各科应依课程之实际需要,备置足够教学、研究及实习所需之仪器、设备及场所;其基准由本部依专科学校法、职业学校法及相关法令定之。

2.应设有图书馆,并具有学术、校园网络联机及图书业务自动化设施及功能,学校应有三万册(件)之图书藏量。

(五)课程:课程之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整体建设及结合地方产业发展之需要。

2.配合学校发展特色,延续实务取向特质。

3.配合学科目标安排相关实习,并具有具体实习计画,实习计画内容应包含实习课程、实习方式、实习时数、授课教师资格等。

(六)改制规划:对于学校之现况提出具体而正确之说明,并针对如何达到改制之标准及改制后之要求,有合理而完善之规划,拟具可行之实施方案。

三、前点第三款所定校地校舍及学生人数,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校地校舍:

1.学校校地、校舍面积计算,以现有之校地、校舍为原则;如学校承租国营事业土地或公有土地,经本部核准并依规定完成使用分区变更及地上权设定,或增建校舍计画已取得建造执照且可于招生年度开学前取得使用执照者,其计画增加之校舍面积,得列入校地、校舍面积计算。

2.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学校作为体育教学使用,并备有长期租赁契约及教学使用计画,经本部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但酌减面积不得超过一公顷。

3.学校校舍建筑,未取得合法使用执照及列属危险校舍建筑者,不得列入学校校舍面积内计算。

4.计算最低应有校舍面积时,各科班归属之类型,应依据各校收取学杂费之归类核计之。

5.租用校区外提供学生宿舍使用,租赁合约至少四年以上且有法院公证证明,并经报本部核准者,得纳入校舍面积计算。但纳入计算面积,最高不得超过该校校舍总面积之百分之五。

6.学校附属作业组织(如附设医院、附设实习会馆、旅馆及实习林场等)之校舍建筑中属确实提供教学、研究使用之部分,得列入校舍面积计算。

(二)学生人数:

1.学生人数以具备正式学籍之学生为计算基准。全校学生人数之计算包括专科日间部、专科夜间(进修)部、高职部之学生人数。

2.全年在校外实习之班级,不列入学生人数计算。

3.经本部核准实施春、秋二季招生方式之科班,以其实际在校上课之科班学生人数计算。

4.部分学分在校外实习者,得扣除「校外实习学分数占总学分数」比例计算之学生人数。但扣除学生人数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科学生人数之八分之一。

四、改制后各科应有足额之合格师资,其全校生师比应在四十以下,且日间部生师比在二十五以下。学校改制后三年内专科学校助理教授以上师资占全校专任讲师以上教师人数应达百分之十五以上。前项生师比之计算及专任兼任师资之认定依下列规定:

(一)全校性生师(专任教师)比,专任教师指全校专任讲师以上师资,兼任教师每周授课达二小时以上以四名折算为一名专任。但以兼任折算为专任之教师人数不得超过实际专任教师人数之三分之一,超过部分不计。本部介派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得列入计算。

(二)学校专任师资结构,全校专任助理教授以上师资占全校应有实际专任讲师以上教师人数之比例,不含兼任教师折算专任人数、本部介派之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护理实习临床指导教师在内。

(三)专任教师指经本部审定资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且支给专任教师薪资者。仅支给钟点费却发给专任聘书者,仍以兼任计算。

(四)经本部审定资格之专科学校专任专业及技术教师,及报经本部核准聘任之大学专任专业技术人员,得比照相当等级之专任教师计算;其专任专业及技术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全校专任教师总数之八分之一,超过部分不计。但情形特殊报经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于本校任职二年以上,经学校核准以全时前往国内外大学进修,并订有契约,于学成后返校任教之专任教师,得列入计算,并不得超过实际专任教师总数之百分之十,超过部分不列入计算。但师资延聘不易之稀有类科,项目报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借调至校外服务之教师不列入计算。

(六)本职为学校专任行政人员于学校兼任教学者,仅得以兼任教师计算。改制后三年内应有六万册(件)以上之图书藏量,所具有之图书应注重一般及专业需求,质量并重。

五、公立职业学校改制专科学校附设高职部,其专科部增设、调整各科之审查原则如下:

(一)核准改制第一年应设三科以上。

(二)办理科别应为原职业学校已经设置、办理成效良好,且有足额合格师资之科别为原则。

(三)核准后第二年起,得配合国家人力发展、教育政策、社区需求及学校规划,增设、调整各科。

(四)专科学校之增设、调整科班,应依当学年度技专校院增减、调整所系科班及招生名额审查原则规定办理。高职部增设、调整科班,应考量前二款规定。

六、专科学校附设高职部,其专科部及高职部之组织、师资,分别依专科学校法及职业学校法之规定办理。

七、专科学校附设高职部,其专科部依专科学校法、专科学校法施行细则及相关法规之规定办理;高职部之年制、学生资格、各科修业年限、毕业证书发给、课程、设备,依职业学校法、职业学校规程及相关法规之规定办理。

八、本部为办理本要点所定改制审查事宜,应聘请具技职教育行政经验之学者专家及学科领域专家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审查小组;聘期一年。

九、审查分初审、复审二阶段:

(一)初审:

由审查小组就各校改制条件进行初审,必要时并得请学校列席说明。

(二)复审:

初审通过学校,由本部安排审查小组及专家学者到校实地访视,以了解及审查学校各项改制条件及改制筹备情形,并于实地访视后召开审查小组复审会议,复审通过后,由本部依行政程序报请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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