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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通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05 生效日期: 1993-02-05
发布部门: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发出国办发[1992]59号《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为了认真落实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予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把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个时期以来,我省尤其是沿海开放地区在兴办开发区和城镇建设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占用耕地闲置撂荒的情况。“无农不稳、无粮则乱”,福建是全国人均占有耕地最少的省份,大量占用耕地闲置撂荒,意味着农业基础地位的削弱,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亲自动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保护耕地,迅速扭转过多占用耕地和耕地撂荒的情况,加强农业基础地位。 
  各地、市、县要立即组织力量,对耕地占用及耕地撂荒进行认真检查,并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禁止撂荒的具体规定。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和意见,于一九九三年二月底前报省政府。 
  二、严格执行各类开发区和城镇建设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审批制度。土地审批权不能层层下放,各地、市、县层层委托审批及变相放权的,要限期纠正;如不纠正,按越权审批论处。各类建设用地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乡镇不设开发区,各地、市、县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和成片开发要报经省政府或由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各地要对已经立项的各类开发区和成片开发用地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坚持以项目带开发,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原则,做好用地审批把关工作;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各类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的耕地,近期占而未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与用地单位协商,原则上应继续由原土地使用者种植,否则,应收取土地闲置费;对不按期开发和不按规定开发而转让土地的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要及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凡以兴办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名义圈而未用的耕地,没有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又不具备补办条件的,一律退回,由原土地使用者种植,不得拖延贻误农时。没有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项目不落实,资金不到位,擅自平整土地,造成耕地撂荒的,要限期退地还耕,并依据情节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耕地保护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永久性耕地保护制度。凡列为耕地保护区范围的耕地和城镇郊区主要菜地,不得随意侵占。如有特殊需要,要严格加以控制,并坚持“用一造一”与“用一造二”的方针,收取耕地开发专项基金,用于开发耕地,以保持耕地的总量平衡,稳定粮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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