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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修正案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12-04 生效日期: 1992-12-04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92年12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 十九 条修改为: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3亩以下(含本数,下同),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用菜地10亩以下,耕地3亩以上3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征用西安市城区、郊区的菜地20亩以下,耕地3亩以上5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100亩以下,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西安市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四、征用土地面积超过本条二、三项,不足五项规定数额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青苗铲除和单位、群众搬迁,按照征地审批权限一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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