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9-05 生效日期: 1989-09-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1989]3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为了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行这项工作,目前先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石狮市和东山、平潭县的城市规划区及莆田湄洲岛进行试点。其他市、县不得擅自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若有特殊客房,应专项报经省人民政府特批,方可试行。

  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征用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一级市场由市、县政府专营。凡以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若需转让的。要报经政府批准,并补交地价款,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

  三、我省试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批准权限为: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耕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不得“化整为零”,变相扩大批准权限。

  四、各试点市、县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用地指标,需列入国家下达的市、县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对现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应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必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六、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的领导,理顺部门间的关系,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同时,要对土地市场加强管理,吸收外资、侨资和台资所需用的土地,要以生产性项目带开发。既要鼓励外商、侨商和台商通过土地开发建设工业厂房,又要防止出现“圈地”,炒卖地皮的现象;要防止土地的非法经营活动,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九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