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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杭州市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8 生效日期: 2002-11-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2]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市监察局拟定的《杭州市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搞好组织协调,及时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的管理,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各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运行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小型工程承发包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开放透明、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环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管理,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小型建设工程的管理。小型建设工程是指:(1)市区范围内各区政府和区属国有投资或控股投资的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2)村级基础设施工程。 
  二、管理原则 
  小型建设工程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在编的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小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招标信息的发布; 
  2、受理业主招标文件的备案; 
  3、监督开标、评标活动; 
  4、受理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的备案; 
  5、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三、管理内容 
  1、实行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交易。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6号)规定:市、县只能设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此,各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要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计算机联网,统一发布招标信息。在市交易中心取得席位资格的企业,可直接到各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报名,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2、实行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模式。市招标办应加强对各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应将受理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发布信息,并报市招标办备案。采取公开招标的,一般要求选择不少于5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投标报价要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以引导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按市场信息和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自主报价,做到“统一量、放开价、市场决定价格”;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细则应事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般不进行专家评审,确有特殊工程需专家评审的,评标专家在市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实行全市统一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向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由各区质监、安监部门受理监督。严禁擅自开工。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实行月统计制度。由各区建设局将每月招投标情况以及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情况汇总,于每月5日报市建委建设市场管理处。 
  四、收费原则 
  实行全市统一的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乱收费。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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