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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违反城市规划案件处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8 生效日期: 2002-10-18
发布部门: 厦门市规划局
发布文号: 厦规[2002]62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城市规划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1990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章建设,经审查,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1990年4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违法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影响城市规划,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按下列幅度掌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1% 
  建筑面积:100-2000平方米内,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2%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3%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3%以内(含3%),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1%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3-5%以内的(含5%),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2%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3% 
  三、1995年7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违法建设,按1995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若遇《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未尽条款,可引用1995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1.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而进行建设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纠正措施的和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按下列幅度掌握: 
  未取得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违法建设状况: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处罚幅度:按土建工程总造价60%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处罚幅度:按土建工程总造价40%罚款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处罚幅度:按违法建设部分土建工程造价60%罚款 
  未经检查放样定位擅自开工,处罚幅度:按5000-10000元罚款 
  临时建设逾期,处罚幅度:按土建工程总造价40%罚款 
  3.受到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逾期不改正或不接受处理的,对违法建设予以没收或拆除;已接受处理的违法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对违反规划用地和违反规划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除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5.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的,没收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费;情节严重的,还须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设计资质。 
  6.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没收该项目的全部管理费;情节严重的,还须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施工资质。 
  四、2002年10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按2002年7月4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的《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若遇《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未尽条款,可引用1995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及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按下列幅度掌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 
  建筑面积*100-2000平方米内,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30%,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20%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30%,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0% 
  *处罚幅度原则上与违法建筑面积相对应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百分比3%以内(含3%),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对城市规划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百分比3%以上-5%以内(含5%),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10%,对城市规划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百分比5%以上-10%以内(含10%),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0%,对城市规划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10%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百分比10%以上,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30%,对城市规划无不良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20% 
  未取得或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 
  建筑面积*100-2000平方米内,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5-30%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按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比罚款30%*处罚幅度原则上与违法建筑面积相对应 
  3.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当年重置价的百分之二至二十的罚款。 
  4.对违反规划用地和违反规划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除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5、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的,没收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设计资质。 
  6、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没收该项目的全部管理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施工资质。 
  五、对违章、违法建设的时间认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等作为判定依据。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规划局办公室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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