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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0 生效日期: 2002-03-20
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为表彰奖励在我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设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以下称安全成果奖),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安全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一、评审机构
  国家局成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国家局设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评委会委员由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并由国家局聘任,每届任期4年。评委会负责安全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负责提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奖励办公室上报国家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奖励范围和推荐条件
  安全成果奖授予为我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创新、工程应用以及安全管理现代化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安全成果奖分为四个奖类:
  1.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在安全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成就,丰富或拓展了学科理论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的成果。
  2.技术开发类-在促进安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技术发明,并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3.技术推广与创新类-在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或引进、吸收)中,创新性地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安全生产,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通过推广和产业化,在安全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4.软科学类-促进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安全管理现代化,并经实施取得显著效果的技术法规、标准、著作及软科学成果。
  (二)推荐项目条件:
  1.推荐奖励项目,必须属于安全生产科技领域。
  2. 基础与应用基础类成果必须是在该领域有创新性发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并得到了实践验证或应用。
  3.技术开发类和技术推广与创新类成果必须在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验收、评议或取得专利授权,并已推广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软科学类成果必须是国家或部门发布的法规、标准,正式出版机构出版的著作,有关部门进行评价的软科学成果等,并在推动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下列成果不得申报:
  1.已荣获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2.争议未解决的项目。

  三、推荐单位(个人)和申报要求
  (一)申报安全成果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司(局);
  3.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4.各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和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
  5. 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可由三名教授或研究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但需分别独立写出推荐意见。
  (二)每项安全成果奖候选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推荐,实行限额制度。申报一等奖不超过15人、10个单位;二等奖不超过9人、7个单位;三等奖不超过5人、5个单位。
  (三)推荐安全成果奖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安全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2.项目完成单位将上述材料上报至相关推荐单位。
  3.推荐单位(人)负责审查候选成果的真实性,并提出推荐理由和奖励等级。
  4.推荐书及有关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报送至奖励办公室。
  (四)由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与其他完成单位(人)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人)组织申报,按贡献大小排列顺序,并经所有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签字盖章。
  (五)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其成果参加安全成果奖的评审。

  四、评审标准与程序
  (一)评审标准:主要从学术水平、技术创新程度、技术难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推广应用效果、创造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对候选成果进行综合评定。
  (二)安全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形式审查:由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奖励办公室对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的,应与推荐单位协商处理;对重大问题有疑问的,可以组织调查。
  对审查合格的成果,由奖励办公室提交专业组评审。
  2.主审:每项成果由专业评审组中3名主审员进行主审。主审员应在评审组初评前独立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初评:主审工作完成后由专业评审组召开初评会议,经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专业评审组在推荐书中填写建议奖励等级,明确说明理由,并由组长签字。
  4.评委会评审:初评结束后由评委会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为有效。会议由专业评审组组长报告该项目评审情况、建议奖励等级及理由;最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各候选成果的评审结果。
  5.局长办公会议审定:评委会向国家局局长办公会议报告评审情况、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公告和争议处理
  安全成果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对获奖成果的异议处理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其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30日起至60日止为异议处理期)。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人、单位及成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并签章,否则不予受理。
  奖励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工作,并向国家局局长办公会议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并将决定意见书面通知异议各方及有关推荐单位(人)。

  六、奖励方式与奖金标准
  安全成果奖是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凡获奖成果由国家局向获奖人和获奖单位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其中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但应当记入获奖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国家局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宣传获奖成果,促进获奖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国家局对获得安全成果奖的项目给予奖励,安全成果奖一等奖的奖金数额为10000元;二等奖的奖金数额为6000元;三等奖的奖金数额为2000元。获奖单位也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成果完成人酌情给予奖励。

  七、奖励管理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国家局维护其奖励的严肃性。剽窃、侵犯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个人或单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成果奖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证属实,由国家局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可以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以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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