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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韩城矿务局和黑龙江省鹤岗矿务局两起矿办小井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9 生效日期: 2001-05-09
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安监管监一字[20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1年4月21日零时40分,陕西省韩城矿务局下峪口煤矿多种经营公司二号井(个体承包)1#煤层西下山南部采区6号作业点发生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事故波及该井1#煤层全部生产区域。当时井下60人作业,死亡48人,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525.46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二号井开采1#煤层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巷道采煤法),工作面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该井西下山南部采区安装4台局部通风机向6个以上作业点供风,矿井风量仅为172立方米/分,供给局部通风机的风量严重不足,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距回风口最近的一台仅有2米),造成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导致瓦斯积聚;矿井没有洒水消尘管路,巷道和作业地点煤尘堆积严重;6号作业点煤电钻电源插头失爆,工作时产生电弧引起积聚的瓦斯爆炸,堆积的煤尘扬起参与爆炸。由于该井西下山南部采区与北部采区串联通风,致使事故波及1#煤层全部生产区域。
  2001年5月8日零时10分,黑龙江省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公司南山公司一井(个体承包)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井下共有54人作业,截至8日19时,己发现9人死亡,还有45人分布在井下6个巷道式采煤工作面,生死不明。由于井下发生明火,火势较大,且连续发生爆炸。抢救工作屡屡受阻,目前正采取措施,积极灭火,抢救工作还在进行中。
  今年以来,国有煤矿矿办小井,特别是个体承包的矿办小井见利忘义,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冒险生产,以致接连发生特大事故。为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特别是矿办小井特大事故连续发生的状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管理和监察,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所有矿办小井立即停产整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整顿,该关闭的立即关闭。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矿办小井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进行检查,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

  二、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立即关闭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以及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

  三、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2001年煤炭行业总量控制调控和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89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关闭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技术落后、污染严重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大关井压产工作的力度,率先关闭自办的小井。

  四、在国有大矿矿井内的不同所有制、不同用工形式承包或联营开采的都必须立即停产,并解除个体承包或联营合同。

  五、加大对煤矿,特别是小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煤矿事故。对于关闭后又死灰复燃并发生事故的小煤矿和矿办小井,除对事故责任人依法查处外,还要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各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4月28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杜绝煤矿特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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