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筑府通[2002]5号
市规划局:
你局报送《关于依法加强对城市主次干道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形象工程建设的请示》收悉。经2002年元月7日市长办公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城市主次干道(含:中华路、遵义路、北京路、延安路、瑞金路、中山路、解放路、都司路、浣沙路、贵溪大道、新华路、神奇路、贵开路、公园路、富水路、文昌路、宝山路、市南路、观水路、陕西路、枣山路等),两侧人行道上不再审批建设占用人行道的临时建筑物。
二、任何单位、个人拟在主次干道上设置市政设施(含:候车廊、路灯、路牌、护栏、果皮箱等),已有街景整治规划的街道,严格按街景整治方案实施;尚未作街景整治规划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图文资料,经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