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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8 生效日期: 2002-01-08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和进行城乡建设,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5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的认识,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城乡发展目标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推动城镇化进程,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城乡建设的“蓝图”和管理依据,关系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大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不断加强,城乡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目前城乡规划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城乡规划不科学、不完善,不能发挥规划对建设应有的指导和引导作用;有的不按规划办事,随意变动,盲目建设,导致区域布局不合理、城乡建设失控和土地资源严重浪费;规划管理薄弱,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的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二)城乡规划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环境第一、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突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宏观性,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多样化的城镇化道路,努力提高全省城市化水平。着力培育长株潭特大网状城镇群,积极加快市、州区域中心城市的“扩容提质”,择优发展小城市和小城镇。逐步建立起网络体系完善、空间布局合理、职能分工明确、基础设施发达、生态环境优美、各具风貌特色的城镇体系。 
  (三)城乡发展目标。 
  1、近期目标:到2005年,全省城镇人口达到2500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36%。全省设市城市34个,其中1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1个(长沙),大城市5个(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常德),中等城市12个,小城市16个。小城镇总数控制在1200个左右。长株潭城市化水平达到50%,初步实现三市经济一体化。 
  2、远期目标:到2010年,全省城镇人口达到4250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50%左右。全省设市城市44个,其中200万人以上特大城市1个(长沙),100-200万人口特大城市4个(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大城市7个(常德、柳州、邵阳、益阳、永州、怀化、娄底),中等城市12个,小城市20个。小城镇数量控制在1000个左右。长株潭城市化水平达到60%,初步形成现代化的都市连绵区。把长沙市建成全国中部地区重要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 
  (一)重视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要从区域整体出发,强化对区域发展的协调控制,解决好发展的战略性、区域性、综合性问题;妥善处理区域发展和城镇建设的关系,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和布局,引导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实现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环境共保,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开发活动。各市州、县市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抓紧本地的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市州、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建设厅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于2002年底以前完成。 
  (二)抓紧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配置及环境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镇功能定位和发展规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城乡结合部要纳入各级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既要确保城镇建设用地,又要明确城乡规划对城镇土地利用的管制作用。根据地方、民族、历史和文化的特点,挖掘城市内在本质特色,塑造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抓紧制定详细规划,特别是要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小区规划和城市重点标志性地段的形象研究,积极推行法定图则制度。到2002年底,要基本完成本轮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全省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70%以上。 
  (三)加大专业规划的编制力度。要科学编制城市道路交通、能源、电信、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给排水、综合防灾等专业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好各项规划之间的关系。凡申报省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应先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各项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要有利于加强生态建设、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 
  (四)搞好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小城镇和集镇村庄的规划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科学确定规模和发展目标,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集中规划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根据农民进城后的农村发展状况,做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划。村镇规划要注意同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集中布局,保护环境。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小城镇和集镇村庄的规划须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坚持依法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 
  (一)坚持把城乡规划作为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各部门、各行业的专业规划必须与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开工建设。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国家审批的大中型项目、省计划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和总投资概算超过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程序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一书两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办理土地征用、出让、转让手续,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核发房屋产权证。 
  (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城乡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建立合法的规划决策体制和管理体制。市、县域城乡规划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规划管理权不得层层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各类开发区和开发小区,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统一规划管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建立城乡规划变更的认定制度、备案制度和专家审查制度。今后各地拟对经过批准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进行重大变更或进行重新修编时,应向总体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作出是否变更或修编的认定。未经认定,不得修改规划。 
  (三)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应及时查处、限期纠正。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参加竣工验收和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加强对已建房屋使用性质改变的管理,变更已建房屋的使用性质必须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四)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年度规划检查制度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必须将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注意及时将城乡规划的重大变更以及重要规划方案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城乡规划方案、项目报建和违法建设查处情况都应定期向社会公示,重大规划决策应举行听证会,形成公众对重大规划决策的参与和实施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综合执法制度和强制拆除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对规划管理中的越权审批和不按规划审批的行为,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改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违法审批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强化城乡规划设计管理,规范规划设计行为。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严禁无证规划、越级规划和以咨询、科研、教学或以城市设计等形式变相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加快推行规划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积极培育和规范健康有序的规划设计市场,逐步实行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制度。 
  四、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要把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好城乡规划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对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者监管不力、影响和干扰城乡规划正常实施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城乡规划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通力合作,积极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自觉遵守城乡规划。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 
  (二)理顺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稳定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队伍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规划管理体系,根据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推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逐步提高规划管理、设计、科研、教学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比重,努力提高规划人员素质。要将城乡规划机构工作经费、城乡规划编制和科研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加强规划罚款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规划罚没款专用帐户,全部罚没款上交财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担负起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与政策研究,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坚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三)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市长、县长、乡镇长要自觉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知识的学习,掌握城乡建设的基本规律。省行政学院要将城乡规划列为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要加强对市长、县长和分管副市长、副县长的培训,并对掌握城乡规划知识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省建设厅应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城乡规划知识培训班,对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规划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要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城乡规划知识,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 
  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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