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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政风类科录取人员实务训练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5 生效日期: 2005-01-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公训字第093001091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五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公训字第0930010912号函核定订定发布全文19点

一、训练依据

依据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本计划。

二、训练宗旨

(一)培育政风工作干部具备公务人员「廉洁自持」、「为民服务」、「行政中立」、「坚守岗位」之基本素养,并「精研专业知识」、「熟练工作技能」、「丰富法学素养」、「陶冶品德操守」、「锻炼强健体魄」,以树立公务人员新形象,并作为机关员工之楷模。

(二)本「精选严训」、「训用合一」原则,施以「实务学习」、「专业讲习与实地训练」等训练课程,以训练具有「忠诚」、「正义」、「良知」、「责任」、「荣誉」高尚气质的政风人员,并兼具沟通协调能力,以促进机关和谐,协助机关推动政务。

(三)确立事业职志,鼓舞工作意向,秉于「兴利优于防弊,预防重于查处,服务代替干预,以爱心贯穿全程」之工作理念,建立政风人员以「防制贪渎不法,澄清吏治,端正机关政风」为己任、「树立廉能政治,促进团结,维护机关安全」为目标。

三、训练对象

九十三年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政风类科录取人员暨历年补训及重新训练人员。

四、训练人数

本期预定训练人数九十一名(含六名补训人员)。

五、训练时间

实务训练包含「实务学习」及「专业讲习与实地训练」,全期训练时间合计为二十二周,除例假日及国定假日外,实有训练日数一○四日,训练总时数计一○五九小时(训练时数基准表详如附件一)。

(一)实务学习: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训期为四周。

(二)专业讲习与实地训练: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训期为十八周。

(三)有关政风类科考试录取人员赴分配占缺实务训练机关报到之日期暨调受本计划所定「专业讲习与实地训练」之日期,依法务部函办理。

六、报到规定受训人员应于指定日期前往分配占缺实务训练机关及法务部政风人员训练班报到,接受训练。其自愿放弃受训资格或未于规定时间内报到接受训练或于训练期间中途离训者,废止受训资格。

七、训练内容

(一)实务学习:

以实务工作、业务学习、印证理论并撷取经验及体验公务生活,做综合训练。

(二)专业讲习与实地训练:

法律、纪律、学术、专业、体能及应用技能等为训练内容。

八、训练方式本「理论与实务兼顾」、「讲解与讨论并重」之原则,采下列训练方式:

(一)理论讲解:以文字、口头、电化、艺术等方式,设教授班课堂教学。

(二)推演作业:以实际(假设)案例、状况推演、书面作业处置状况。

(三)专题讨论:按训练内容之单元课目,拟订题纲,实施专题研讨。

(四)实务学习:受训人员分别由所在各职缺机关之政风机构规划实施。

九、训练辅导

(一)实施教学编组:受训人员编成若干小组,实施课业研究及专题讨论或有关活动时,各小组分组进行,有效推动教学。

(二)建立辅导制度:遴选工作经验丰富、品德良好、具有领导能力、服务热忱及发展潜力之现职政风人员若干名担任小组辅导员,并参与全程训练,以「辅助、示范、沟通、服务、考核」等方式,做好教学辅导、生活辅导、人才考核工作。

(三)自治干部管理:受训人员采自治干部制,生活管理依法务部政风人员训练班学员生活管理要点规定办理。

十、训练经费

(一)实务学习期间所需经费,由受训人员所分配之各占缺实务训练机关编列预算支应;专业讲习与实地训练所需经费,由法务部编列预算支应。

(二)受训人员受训期间,由各职缺所在之机关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并得依规定支给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比照用人机关(构)现职人员抚恤相关规定之标准支给遗族抚慰金。

(三)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原经铨叙审定之级俸高于考试取得资格之级俸者,仍准支原叙级俸,其加给如原叙职等在所占职务列等范围内,仍依原叙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高于所占职务最高职等时,按该职务之最高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低于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时,按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标准支给。

十一、训练课程

(一)专业讲习:依「法务部政风人员训练班第十五期专业讲习课程、时数配当表」(如附件二)办理。

(二)实地训练:依法务部政风人员训练班第十五期学员实地训练实施要点办理(如附件三)。

十二、受训人员训练期间之生活管理、成绩考核及奖惩,依法务部政风人员训练班订定之规章规定办理(如附件四至六)。

十三、申请缩短实务训练:

(一)现任或曾任公务人员,具有与政风类科属同职组各职系之资格,并有与拟任职务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经验四个月以上者,其实务训练期间得予缩短至二个月。并于分配机关报到后一个月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法务部提出申请(如附件七),并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核定。

1.低一职等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

2.与低一职等职责程度相当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

3.担任高于或同于拟任职务列等之职务。

(二)经核定缩短实务训练期间者,仍应接受实务学习、专业讲习与实地训练,如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其训练期间届满之日追溯至核定缩短实务训练期间届满之日。

十四、九十三年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政风类科录取人员,凡曾参加法务部所办理之政风类科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实务训练(含实务学习、专业讲习与实地训练),并取得结业证书者,法务部不再调受集中专业讲习与实地训练,但上开人员仍应依本训练计划所定期程,于所分配之实务训练机关实施实务学习。

十五、成绩考核

(一)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包括「实务学习」成绩与「专业讲习与实地训练」成绩,其中「实务学习」成绩占百分之二十,「专业讲习与实地训练」成绩占百分之八十。其成绩之计算,依法务部政风人员训练班学员训练成绩考核要点(如附件五)规定办理。

(二)依本计划第十四点所定,于所分配之实务训练机关实施实务学习者之成绩,由分配占缺实务训练机关参照法务部政风人员训练班学员训练成绩考核要点四、 (一)「实务学习」方式计算实务训练成绩,并于受训人员训练期满一周内,将实务训练成绩函报法务部审核并函转国家文官培训所核定,成绩及格者,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三)实地训练成绩由法务部指定办理之政风机构考核,并于是项训练结束一周内,将受训人员成绩函送法务部汇办。

(四)受训人员「实务学习」、「专业讲习」或「实地训练」任一项成绩经评定为不及格者,由法务部函送保训会,依下列方式处理:

1.核定为成绩不及格者,废止受训资格。

2.成绩评定如有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之情事,得叙明理由退还法务部重新评定、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或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3.经退还重新评定实务训练成绩者,法务部应于文到十五日内,依退还意旨重新评定成绩。未依限或未依退还意旨重新评定时,保训会得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4.经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者,由保训会视事实状况酌予延长,其期间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训练期间,并以一次为限。延长训练期满成绩仍评定为不及格者,如有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之情事,保训会得退还法务部重新评定或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5.受训人员专业讲习与实地训练期满成绩及格,由法务部发给结业证书。

十六、依据保训会九十年十月九日公训字第九00五五七六号函,本训练已将基础训练相关课程并入实施,不需另行调训基础训练。

十七、请领考试及格证书

受训人员经训练期满成绩及格者,应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期满请领考试及格证书作业要点之规定,填具训练成绩清册(如附件八)及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如附件九),连同证书费每人伍佰元(请使用邮政国内普通汇票,受款人为「国家文官培训所」),函送国家文官培训所(台北市南港区忠孝东路七段五七六号)核定成绩及格者,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以原占训练职缺予以分发任用。

十八、本训练计划未规定事项,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其它有关训练之规定办理。

十九、本训练计划经保训会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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