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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北京市密云县等地为第六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6 生效日期: 2001-06-0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1]88号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
  你局(厅)关于申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北京市密云县等8个地(盟、市)、县(市、区)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第六批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二、江苏省盐城市城区、阜宁县、响水县纳入盐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宿豫县、沐阳县、泗阳县纳入宿迁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东海县、灌云县纳入连云港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陕西省太白县纳入宝鸡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不另行文。
  三、请组织上述试点地区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其中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所辖县区政府领导,所辖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四、各试点地区要根据《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环保部门的技术指导,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我局备案。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所辖县区也要编制本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和试点地区建设规划,各试点地区应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创建工作。
  二○○一年六月六日   附件: 第六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密云县
  天津市 大港区 宁河县
  山西省 安泽县
  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市元宝山区 阿鲁科尔沁旗 乌兰察布盟
  辽宁省 桓仁县 抚顺县 昌图县 丹东市振安区 康平县
  黑龙江省 克山县 铁力市 嘉荫县 密山市
  江苏省 苏州市 连云港市 江浦县 南京市江宁区 六合县 沛县 铜山县 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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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星子县 靖安县 资溪县 南城县 崇义县 金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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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鲁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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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益阳市资阳区 岳阳市君山区 韶山市 攸县 新宁县
  广东省 南澳县 始兴县 连平县 徐闻县 揭西县
  四川省 苍溪县 阆中市 三台县 邛崃市 金堂县 大邑县 沐川县
  陕西省 宝鸡市 杨凌区 西安市临潼区 周至县 佛坪县 洛川县 彬县 大荔县
  宜君县 宁陕县 商州市 米脂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布尔津县 呼图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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