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职企字第094001146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企字第094001146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提升在职劳工的知识、技能、态度,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在职劳工进修训练及相关活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补助对象为教育部核准设立之各级学校、依法设立许可或登
记之职业训练机构、依法设立之劳工、工业、商业团体、各行(职)业专业团体、各研究机构、财(社)团法人或公司法人等相关团体。
三、办理下列事项者,本局得予补助:
(一)在职劳工进修训练。
(二)在职劳工进修训练相关之研习会。
(三)在职劳工进修训练观摩会。
(四)国内(外)在职劳工进修训练之交流活动。
(五)其它有助于提升在职劳工之知识、技能、态度之活动。
四、本要点之补助标准如下:
(一)在职进修训练:补助额度以不超过所提计画书总经费之百分之七十为原则;补助项目包含钟点费、教材费、材料费、场地费、宣导费、人事费、行政管理费。
(二)研习会、观摩会及相关活动:补助额度以不超过申请单位所提计画书总经费之百分七十为原则,每年以补助一次为限。补助项目包含钟点费、撰稿费、场地布置费、资料印制费、餐费、保险费、茶点费、杂支、其它必要之经费,并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一般常用经费编列标准及核销应行注意事项」规定标准内编列。
(三)因应重大紧急状况:如风灾、水灾、旱灾、地震、山崩、土石流、火山爆发及其它经本局认定者等,所办理之训练或相关活动,经费得全额补助。
(四)对就业弱势族群之受训者,其训练费用得全额补助。
五、经费使用范围及限制
(一)办理在职劳工进修训练或研习会、观摩会及相关活动,所编设备费不予补助。
(二)休闲育乐活动不予补助。
六、申请单位得于训练办理前,检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补助之申请:
(一)设立登记影本。
(二)组织章程影本。
(三)训练计画书。
(四)其它必要文件。
七、申请单位所送之计画,由本局邀集产、学业界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审查小组,依下列原则审查:
(一)设立证书及组织章程之任务是否与计画相符。
(二)民间团体办理进修训练或相关活动之计画执行能力、专案处理能力等之品质。
(三)进修训练或相关活动计画是否有助于提升在职劳工之知识、技能、态度。
八、本要点之执行考核方式如下:
(一)本局对计画之实施得派员实地访查计画执行情形,并加以稽核。
(二)接受补助之单位,应依所报计画及经费预算确实执行,如有办理不善者,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列为本局三年内不予补助之对象。
(三)同一训练或活动之计画,不得重复向本局及其它单位申请经费补助,违反者,依下列方式办理:
1.本局尚未核给是项活动经费补助者,不予补助,并列为本局三年内不予补助之对象。
2.本局已核给是项活动经费补助者,除追缴所补助之经费外,并列为本局三年内不予补助之对象。
九、受补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受补助单位应于计画结束后二周内将领据、办理成果、经费支出明细表或支出分摊表及相关照片送本局,经本局审查确定接受补助单位确依计画执行后,予以核销。
前项经费结报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捐)助金额。如有补助经费产生之利息或结余款,应全数缴回。
十一、受补助之单位应将原始凭证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必要时得派员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