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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江新城规划路段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1 生效日期: 1999-09-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9]58号
    为加快珠江新城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珠江新城规划路段房屋拆迁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规划路段是指珠江新城城市规划确定的金穗路、猎德路、马场路和花城大道。 
  二、上述路段的洗村、甲子村、谭村村民房屋的拆迁工作由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村住宅的复建用于,应按照珠江新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统一兴建住宅后安排各村村民回迁。具体事项由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委托天河区国土局房屋局办理。 
  三、上述路段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1999年8月31日前临时迁出,腾出土地。 
  四、各村房屋所有权人应自本通告颁发之日起15日内向天河区国土局房管局珠江新城拆迁办公室报送房屋权属资料;天河区国土局房管局珠江新城拆迁办公室统一受理后,报市国土局房管局进行房屋产权确认。 
  五、房屋权属的确认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在原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确认的房屋产权面积补偿安置。 
  (二)1987年1月1日起至1992年10月8日《关于预征广州大道东侧土地的通告》(穗国土[1992]征通字第527号)发布前,经依法批准建告的房屋,在确认房屋产权后,按确认的房屋产权面积补偿安置。 
  (三)1992年10月8日以后新建的房屋及加建、扩建房屋的增加部分,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安置。 
  六、被拆迁人逾期不申请房屋产权确认或不能提供房屋产权合法来源资料的,其房屋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代管。 
  七、对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并参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裁决。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八、对伪造、篡改、骗取批准用地、报建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建造的房屋,按违法占地、违章建筑处理,不作任何补偿安置。 
  九、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干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欧打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妨碍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盗、破坏、抢夺公物的。 
  十、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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