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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7 生效日期: 2005-05-1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金管银(三)字第094801057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三)字第0948010571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2点金融机构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立约人保管箱承租人:

  保管箱出租人: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于(地址)___________之____型____组第_____号保管箱____个,双方约定遵守下列各条款:

  一、(对价及缴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租用保管箱:

  (一)□租金:________元,于□起租日□续约日(如有续约)□其它()给付。

  (二)□押租金:________元,于□起租日□其它()给付。

  (三)□其它()。

  二、(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自民国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算,以______为一期。如有展延者,其方式:_______________.出租人如到期不续约,应于_____(时间)前以书面通知承租人。

  三、(对价之调整、补缴及退还)续约时对价如有调整,其通知方式:承租人于租期届满愿意续租,而出租人费率标准变动时,出租人应于租约到期前,以书面列明调整后之费率及缴纳续约租金或应补缴或退还押租金之差额及缴纳或补缴之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适用新费率。

  出租人未为前项书面通知者,视为依原租约条件续约,但费率调降者,适用新费率。

  四、(置放物之范围与限制)

  保管箱如有置放物之限制,应具体载明:(不得置放之物如:危险物品、违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碍公共安全或卫生物品、潮湿有异味与容易腐败变质之物品或其它)。

  承租人违反前项规定,致损害保管箱或库房其它设备,或因而使出租人应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者,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损害。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机关调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径行会同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经扣押者,出租人应即将其情形以书面通知承租人。

  五、(出租人之注意义务)

  出租人对于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场所之安全、防护及修缮、开箱手续,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之场所,若未达主管机关所订定之基本安全标准,或出租人对于进出开启保管箱之作业手续未完全依照其所订之作业规章和本契约约定之程序操作者,视为出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六、(损害赔偿责任)

  因保管箱之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发生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之损害者,除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承租人于损害发生后申报其置放物品内容及损失金额,在未超过新台币________元(不得低于新台币五万元)之范围内,由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申报损失之金额径予赔偿。

  (二)承租人主张其损害逾前款金额,并经出租人同意者,由出租人按承租人主张之损害负金钱赔偿之责,但最高赔偿金额为新台币________元(不得低于新台币五十万元)。

  承租人证明其所受损害逾前项第二款之金额者,仍得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额,应由承租人及出租人个别商定,不得由出租人片面决定。

  七、(承租人或其继承人之通知义务)

  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以书面、出租人语音服务系统、专线电话或其它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一)遗失钥匙或变更密码。

  (二)更换或遗失印鉴。

  (三)变更姓名。

  (四)承租人为法人团体,变更组织或代表人姓名。

  (五)因继承开始或其它重大情事暂停保管箱之开启者。

  出租人于前项第一、二、五款通知到达后至承租人或其继承人办妥各项作业前,应停止本保管箱之开启作业,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继承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未依第一项规定通知出租人时,因而所受之损害,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八、(租期届满未续租)租期届满,承租人应至出租人处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租期届满,于承租人办妥退租或续租手续并补付租金前,出租人得停止会同开启保管箱。逾期办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起,至办理退租手续之日或破封开箱之日止,计收逾期租金。九、(租约终止之程序与租金之返还)

  承租人得随时终止租约,但应亲自或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至出租人处办理。

  承租人终止租约时应按月计付租金,不足一个月者,按日计收,自承租人已付之租金中扣抵后,由承租人补付不足之差额或由出租人退还溢付之租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终止租约时,由出租人无息退还押租金。

  十、(破封开箱事由及方式之约定)

  承租人于租期届满经出租人通知后,逾____个月未办理续租,或租约经终止,而承租人未于出租人通知期限内,配合办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出租人得依法请求公证人或通知承租人之联络人,会同办理破封开箱手续。

  十一、(破封开箱后对置放物之处置)

  保管箱破封开箱后,对箱内置放物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由出租人会同前条之公证人或联络人清点置放物及编制清单后,暂行包裹签章封存,并即通知承租人,限期____个月内领回(至少六个月)。

  (二)如承租人不于前款期限内领回,而所付保证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偿逾期租金及其它损害赔偿时,得由出租人依法变卖抵偿,有剩余时,另行存储候领,不足时,应由承租人负责补足。

  (三)承租人不于第一款期限内领回,而置放物显无变卖价值者,承租人同意抛弃置放物所有权,任由出租人处置。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应将其处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十二、(第三人之强制执行)

  第三人向法院声请对承租人之置放物实施强制执行时,出租人依法院之命令破封开箱,交由法院处置者,出租人应即将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十三、(文书之送达)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约所载之地址为相关文书之送达处所,倘承租人或其联络人之地址变更,承租人应即以书面或其它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并同意改依变更后之地址为送达处所;如承租人未以书面或依约定方式通知变更地址时,出租人仍以本租约所载之地址或最后通知出租人之地址为送达处所,于通知发出后,经通常之邮递期间即推定为已送达。

  十四、(契约之交付)

  本租约一式____份,由双方各执____份,以资信守。

  2、金融机构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一、不得为承租人抛弃契约审阅期间之约定。

  二、不得约定出租人得于租期存续中片面调涨对价。

  三、不得约定出租人行使抵销权时,仅由出租人登帐扣抵即生抵销之效力,亦不得约定承租人未如期给付对价者,视为全部对价均为到期。

  四、不得约定得向承租人加收超过租金百分之十或押租金周年利息百分之十之损害赔偿金或违约金。

  五、出租人与承租人合意定第一审管辖法院,不得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规定小额诉讼管辖法院之适用。

  六、不得为其它违反法律强制禁止之规定或其它违反诚实信用、显失公平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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