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秘法字第094001282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府宜兰县政府 秘法字第0940012827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辅导本县农渔民产销平衡,并有效运用县内农业资源,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依本办法补助及考核之对象包括各乡(镇、市)公所、本县立案之农渔民团体、公会、协会及登记有案之产销班队等。
第3条 依本办法受补助之单位,应依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办理采购。
第4条 购置农业生产资材补助标准如下:
一、农业产销生产资材由农民团体或农民产销班等共同使用者,最高补助其价额二分之一。
二、农业产销生产资材由产销班个别农民使用者,最高补助其价额三分之
一。
第5条 办理农业活动补助标准如下:
一、农产品促销或评鉴活动:
(一)全国性促销或评鉴活动,每场次最高补助金额为新台币(以下同)
五十万元。
(二)全县性促销或评鉴活动,每场次最高补助金额为三十万元。
二、农渔村产业文化活动,每场次最高补助金额为二十万元。
第6条 上级政府补助计画含本府配合款者,依其核定内容办理。
第7条 因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可能发生之产销失衡及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理大型农业特色活动或地方建议事项者,其补助金额得视实际情况及财政状况酌予补助。
第8条 受补助金额达三十万元以上者,本府采实地审查并请受补助单位检附执行成果报告及经费支用明细表。未达三十万元者,受补助单位应于活动后一个月内,将执行成果报告及经费支用明细表送本府书面审查,考核成绩作为次年补助之参考依据。对考核未符合计画,本府得酌减补助款或次年度不予补助。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