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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11-05 生效日期: 1998-11-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1998]7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治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必须尽快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必须在今年底前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挂牌运作。个别工程较少的地级市,可以实行定期办公制度。各县(县级市)要从实施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地成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今后凡属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都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如有特殊原因不宜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经同级建委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交易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违者,将依照《建筑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具备如下基本功能:一是信息服务功能,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二是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洽谈等活动提供条件较好的场所;三是“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建行营业等有关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 
  四、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以后,每个投标工程项目的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6家,其中,1/3由建设单位直接推荐,2/3由交易中心从符合招标条件的报名投标单位中随机抽取。参与投标的单位均应具有规定的资质。 
  五、评标工作在交易中心指导下由建设单位主持。评标委员会(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员占2/5,另外3/5人员在开标前一天从招标评标专家库(名单)中抽出确定。 
  六、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以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从实际情况出发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行。 
  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各项招标评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交易中心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视交易活动的需要,听取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确保交易中心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八、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对发承包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努力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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