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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3 生效日期: 1998-03-13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体改生(1998)27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的精神,促进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对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目的是:确立母子公司的出资关系,建立资本联结纽带,完善集团功能;规范母子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整体优势;促进集团成员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多元投资主体,优化国有资本结构,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2.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应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改制。建立母子公司体制,要严格遵守《公司》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发展企业集团的有关政策;
  保障权益。建立母子公司体制,要切实维护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要注意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促进发展。建立母子公司体制,要坚持“三改一加强”,以市场为导向,实施集团发展战略,推动集团全面发展。

  3.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是指明确母子公司的出资关系,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资本联结纽带,形成以母公司为核心、子公司为主要成员的企业集团组织体系。

  4.母公司是向子公司、参股公司出资并行使出资人(股东)职能,具有资本营运等多种功能的公司制企业。
  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依照法定程序和集团章程,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融资、企业购并、资产重组等资本营运活动;决定集团内的重大事项;推进集团成员企业的组织结构及产品结构调整;协调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编制集团的合并会计、统计报表;统一管理集团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建立集团的市场营销网络和信息网络;有利于形成集团整体经营优势的其他功能。

  5.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或持有股权虽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

  6.母公司、子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各自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7.母公司虽持有部分股权,但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为其参股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与母公司、子公司在生产、经营、科研、销售等方面具有协作、配套关系,并承认集团章程的企业或机构,可以成为集团的成员。

  8.母公司依持有的股权对子公司、参股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母公司依照《公司》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投资的子公司、参股公司行使资产收益权。母公司依法取得的资产收益、转让其股权而取得的收益,按有关规定核算并主要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母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其子公司、参股公司行使重大决策权。除《公司》明确规定的重大决策外,对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大额借贷和资金使用、对外提供重大信用担保、重要资产的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要根据需要,通过集团或公司章程列入重大决策内容。
  母公司按照《公司》的规定对其投资的子公司、参股公司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法进行监督和考核。

  9.母公司与子公司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不是子公司的行政管理机构,与子公司之间不是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母公司不能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10.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经营活动,要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也要坚持平等、竞争、效率的原则。母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子公司收取费用。

  11.母公司与子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在章程之外订立协议,进一步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对母公司、子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不能单方面违反协议。

  12.企业集团根据需要成立协商议事机构时,该机构的负责人由母公司决定,机构其他成员按集团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协商议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可由母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

  13.已组建的集团,原核心企业可以改造为母公司。新组建集团,可以新设一个母公司,可以将一个主要企业改造为母公司,也可以由几个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母公司
  母公司可以改造为多个股东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母公司,应当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

  14.已组建集团的原紧密层和半紧密层中与母公司明确了出资关系的企业,依照《公司》和国家有关政策,改造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
  子公司一般要改造为多个股东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实现子公司资本结构的多元化。对暂时不能引入新的投资者的子公司,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改造为全资子公司

  15.企业改制为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要明确出资人,理顺出资关系。
  母公司中属于国有的所有者权益,应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持有。母公司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可以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也可以是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包括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当母公司被明确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时,由政府作为其出资人。
  子公司、参股公司中属于国有的所有者权益,由其国有资本出资人持有,明确由集团母公司持有的部分,要并入母公司资产,列入母公司的长期投资,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实收国有资本。集团成员企业中国有资产数额的核定,要报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集团成员企业中集体企业资产的核定,也要报经有关部门确认,并明确出资关系,落实出资人。

  16.在理顺母子公司的出资关系工作中,要按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核实公司的实收资本,明确出资人的出资额和所有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落实债权债务,核实企业的法人财产量,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17.建立健全公司人治理结构。集团成员企业改制,都应按照《公司》的规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选聘经理,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决策、管理体制。通过公司人治理结构,规范地行使法人财产权。

  18.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对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加强协调,创造条件,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分流富余人员,减轻企业负担,推进集团成员企业的公司制改造。要切实采取措施,解除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善集团功能,形成规模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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