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2004]55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11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 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华泰安益理财型人身交通意外保险”险种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