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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视导地方教育事务实施作业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9 生效日期: 2005-03-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督字第0940024311号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落实教育基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款对地方教育事务为适法监督,并考核本部委办事务执行进度与成果,作为核定各项地方教育补助款之参考依据,特订定本作业事项。

二、视导对象: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县(市)政府。

三、视导项目:

(一)依教育法律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办理之事务。

(二)本部委办事项。

四、本部每年依视导项目提供相关表格、资料,受视导机关应行填具。

五、视导期程:

(一)本部视导于每年11月至12月间实施为原则。

(二)视导时间以4小时为原则。

六、视导人员:由本部督学率同各主管业务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之。

七、视导方式:

(一)本部将于视导前一个月函知受视导单位实施日期及前往视导人员名单。

(二)视导程序:

1.教育局局长说明:60分钟。

2.本部人员分别检视进度及成果:90分钟。

3.座谈沟通:90分钟。

(三)视导当日请教育局局长、主管科(课)长及相关承办人员出席。

八、视导后由本部相关单位分别撰写视导报告,由督学汇整,视导成果供核补下年度经费参考,补助原则由各主管业务司(单位)另定之。

九、视导所需经费由本部相关年度经费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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