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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关于双方简化签证手续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26 生效日期: 1993-08-26
发布部门: 澳大利亚
发布文号:
  (一)中方去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大使馆向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致意,并谨就中澳双方简化签证手续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双方各自驻对方的使、领馆凭对方官方照会,发给对方派驻本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常驻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四年多次有效入境签证,如其护照有效期不足四年,则此种签证有效期与护照有效期一致。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其所随之常驻人员的签证有效期。此种签证到期时,可凭照会要求延期或重新办理。 
  二、双方各自驻对方的使、领馆凭对方官方照会,发给临时去探亲的对方驻本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常驻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十二个月多次有效入境签证,如其护照有效期不足十二个月,则此种签证有效期与护照有效期一致。上述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其所探访之常驻人员的签证有效期。此种签证到期时,可凭照会要求延期或重新办理。 
  三、上述人员凭照会申办签证时,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免交签证费。 
  四、双方应于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给上述人员签证。 
  上述内容,如蒙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贸易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并自外交贸易部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大使馆(印)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于堪培拉 
 
  (二)澳方复照 
  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大使馆致意,并谨提及大使馆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来照(43/93号),其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谨确认澳大利亚政府接受上述安排。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印)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于堪培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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