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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6 生效日期: 2004-09-13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成府发〔2004〕7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是水资源短缺的城市,水源供需矛盾突出,而水资源浪费现象和水环境污染问题还很严重,过度取用地下水破坏生态平衡的问题也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取水用于生产、生活及其他用途(包括餐饮、洗浴、洗车、空调用水、环境用水、养殖、花圃、生产商品水、建筑施工取用水等)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范畴。 
  二、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保、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搞好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筑施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三、认真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均应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并依法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后,方可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征收水资源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免予办理取水许可和免缴水资源费的外,其余一律不得减免。 
  四、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要实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总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依法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逐步关闭。要进一步加强对凿井施工取水的管理,对废弃的取水井,要责令业主及时回填处理。严禁向废井内排放污水等有害物质,避免污染地下水源。对不按要求封井回填或向废井内排放污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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