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中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呈请备案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20 生效日期: 1996-11-20
发布部门: 文莱
发布文号: 卫国合发(1996)189号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于1996年10月23日由中国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和文莱卫生部常务秘书丕显哈吉阿旺楚楚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斯里巴加湾市签字。 
  现将谅解备忘录副本呈请备案,正本(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已报处交部存档。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和加强两国在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一致同意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一、合作的领域 
  双方同意主要(但不限于)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和交流:卫生管理、健康促进、疾病防治、传统医学、妇幼卫生、医学教育、传染病和热带病。 
  二、医学机构合作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卫生机构包括医学院校,科研单位和医院之间的合作。 
  三、交换信息和资料 
  双方交换有关公共卫生方面的文献和其它信息资料。 
  四、互派专业人员 
  双方根据商定的条件,促进两国医学专家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互访。 
  五、招聘人员 
  双方同意就互聘医生和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到对方国家工作进行磋商,有关聘请条件和期限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六、执行计划 
  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双方将签订为期两年的执行计划。该执行计划将包括双方合作的具体项目及财务规定。 
  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除非任何一方提前六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长期有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回历一四一七年六月十日)在斯里巴加湾市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 
  卫生部副部长 卫生部常务秘书 
  王陇德(签字) 丕显哈吉阿旺楚楚(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