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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省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省属单位下属企业限期治理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8 生效日期: 2000-08-0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0]160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省属单位下属企业限期治理决定权限问题的请示》(闽环保[2000]法13号)收悉。经研究,函得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规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福州屏山制药厂虽系省属单位福建中医学院的校办工厂,如果该厂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该厂就不属于省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对该厂的限期治理,应由其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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