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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4 生效日期: 2004-07-14
发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4]]0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 2004 年 3 月 23 日 市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加医疗保险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为:苏州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参保人员(不包括已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未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 10000 元(含 10000 元)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自负医疗费用中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外的自费医疗费用。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是“以筹定支,量入为出,适当救助,帮困济贫”。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政府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从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上年结余中按 30% 左右的比例划拨;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 
  (四)其他来源。 
  第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卫生、总工会等部门在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情况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 10000 元至 20000 元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 2000 元至 5000 元的救助;超过 20000 元(含 20000 元)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救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费用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发放。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负担水平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对救助对象、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医疗救助资金的捐赠,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发放荣誉证书。捐赠款要及时转入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定期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收支情况,按受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各县级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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