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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5 生效日期: 2004-05-15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
发布文号: 青政[2004]3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工作处: 
  为了认真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6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时间 
  根据《兵役法》规定和军队编制体制改革的实际,今年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成建制撤销、改编为预备役以及调整精简任务较重的部队需安排部分服役1年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9年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人员的接收安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和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于3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于4月15日前持省安置部门出具的转业士宫接收安置函,到其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安置部门报到。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于8月底基本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把坚持讲团结、顾大局、促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思想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充分认识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帮助退役士兵了解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鼓励退役士兵树立自立自强意识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理解国家困难,服从政府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应尽的责任,积极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自觉履行安置义务。要采取各种形式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退伍安置政策教育。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能力。 
  三、进一步加大安置就业的工作力度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2004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今年,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重点是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西部大开发新组建的单位。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各地区要深入了解社会用工情况,摸清安置资源,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并由当地政府下达。中央驻青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省政府统一下达安置计划。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带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得制定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等与退役士兵安置法规相抵触的限制性规定。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人数,有接收任务的单位也不能以“人事权”在上级部门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社会公益事业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核实同意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按比例有偿转移,有偿转移的标准按《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军队编制体制改革,对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4年度安置计划。退役士兵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和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用工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允许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鉴于义务兵退伍后转换职业需要有一个过程,应给予一年以上的适应时间。在此期间,接收单位不得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接收单位除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养老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退伍义务兵自愿终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续签。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各地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法规,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得城镇户口的,或未经省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从分配之日起3个月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力度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积极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筹措经费,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时足额发放。二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精神,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给予优惠。三要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和自谋职业。各地要大力宣传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本人和家长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明确自谋职业也是政府安置的方式,消除思想顾虑,主动申请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之路。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地要将复员士官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纳入社区管理,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和生活服务。 
  要积极推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对退役士兵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退役士兵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各地区、各部门要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保留安置资格、个人出资上学,免费入学深造、毕业后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鼓励自谋职业后上学以及省内高校助学安置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城镇退役士兵参加省内大中专院校学习培训,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各级安置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向退役士兵及其家长广泛宣传上述政策,加强协调,紧密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要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切实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好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专题研究,认真部署。要积极支持安置部门改革,确保有关政策和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资金的落实。劳动、人事、教育、财政、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行业、各系统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按照省政府、省军区的通知要求,强化行政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退役士兵的就业和生活。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和预备登记工作。各级安置部fi要认真执行退伍安置政策法规,坚持“五公开”、“两监督”的办事制度,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省政府督查室及各地督查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安置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级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时完成。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批评和处罚;对拒不接受安置任务又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件:2004年度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 
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2004年度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单位 任务数 其中转业士官 备注 
  省委办公厅 4 1 
  省委组织部 1 1 
  省委宣传部 1 1 
  省委统战部 1 1 
  省委政法委 1 1 
  省直机关工委 1 1 
  省委党校 5 2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1 1 
  省编办 2 1 
  省企业工委 1 1 
  省总工会 1 
  团省委 1 1 
  省妇联 1 1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 1 
  省政府办公厅 4 1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4 2 
  省经济委员会 4 2 
  省教育厅 3 1 
  省科学技术厅 2 1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1 1 
  省公安厅 4 1 
  省国家安全厅 2 1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 1 
  省民政厅 4 2 
  省司法厅 4 1 
  省财政厅 2 2 
  省人事厅 2 1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 1 
  省国土资源厅 9 2 格尔木1人,海晏1人,海南州1人,平安1人。 
  省建设厅 5 1 
  省交通厅 34 5 海西15人,平安1人,化隆1人,湟源1人,互助1人,乐都1人,门源1人,刚察2人。 
  省水利厅 5 2 民和1人 
  省农牧厅 5 1 湟源1人,刚察1人 
  省商务厅 2 2 
  省文化厅 4 2 
  省卫生厅 12 4 
  省审计厅 2 1 
  省地方税务局 7 3 贵德1人 
  省环境保护局 2 1 
  省广播电视局 7 2 
  省统计局 2 1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1 4 乐都1人,平安1人,大通1人,民和1人 
  省新闻出版局 1 1 
  省林业局 3 2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 2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2 
  省监狱管理局 12 5 海北2人,共和1人,贵南2人 
  省旅游局总公司 3 2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 1 
  省体育局 4 1 
  省政协办公厅 2 1 
  省法院 2 2 
  省检察院 2 1 
  省国税局 12 4 化隆1人,乐都1人,共和1人 
  省电信公司 15 3 格尔木1人,海晏1人 
  省邮政局 12 3 海西州1人 
  省气象局 6 2 平安1人,化隆1人,海西1人 
  省机场公司 2 2 
  省空中交通管理站 1 1 
  省储备物资管理局 4 乐都1人 
  省地震局 2 1 
  省商检局 1 
  西宁海关 1 1 
  水电四局 24 10 海南1人 
  铁道部第一局 1 
  铁道部第十七局 1 
  兰铁四公司 1 
  西宁铁路分局 81 5 乐都1人,民和1人,海西12人,湟源8人 
  铁道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公司 4 1 
  中国联通青海公司 2 1 
  中国移动青海公司 4 2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7 4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支行 1 
  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 7 2 民和1人,兴海1人 
  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 2 2 
  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 7 1 互助1人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 5 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3 1 乐都1人 
  中国财险青海公司 3 2 
  中国人险青海公司 4 1 
  省社会科学院 1 1 
  省科学技术协会 1 1 
  省残疾人联合会 1 1 
  省文联 1 1 
  中科院青海盐湖研究所 1 1 
  中科院西北生物研究所 2 1 
  青海大学 6 3 
  青海师范大学 6 3 
  青海医学院 4 2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1 1 
  青海民族学院 5 3 
  警官职业学院 2 1 
  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 6 2 
  青海日报社 6 3 
  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 30 5 
  青海省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1 4 
  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6 3 
  青海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9 2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 2 格尔木2人 
  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 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12 7 
  西部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0 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 10 4 
  青海石油管理局 13 1 海西州12人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 13 6 海西州6人 
  青海山川铸造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3 
  省电力公司 21 7 海南州1人,湟源1人 
  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 4 
  青海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4 
  青海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 2 
  省供销总社 2 1 
  省投资公司 10 3 
  省投资控股公司 2 1 
  省机电控股公司 4 2 
  省物产集团公司 5 1 
  青海三江集团有限公司 7 2 
  省烟草公司 5 3 乐都1人 
  青海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 8 
  青海晶珠藏药有限责任公司 10 
  青海白唇鹿股份有限公司 5 1 
  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1 
  青海金宅房地产开发公司 5 
  青海富世物业有限公司 5 
  青海长青铝业有限公司 5 1 
  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3 1 
  青海齿轮厂 3 
  西宁市 40 40 
  海东地区 8 8 
  海西州 2 2 
  海南州 4 4 
  合计 769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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