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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1 生效日期: 2004-05-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3月18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即行废止。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18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6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1997年5月2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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