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2 生效日期: 2004-04-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政农发[2004]19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农委系统各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有关规定,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北京市于1990年设立市农业技术推广奖。15年来该奖项共评定383项奖励成果,获奖的农业科技人员2600多人(次),其中70%以上为基层推广人员,极大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该奖项1996年被核定为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常设奖项之一。 
  我们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1995年颁布的《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现正式颁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 
  2.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书(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 条“市人民政府和郊区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发〔1996〕21号)文件精神,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以下简称推广奖)作为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奖项之一,用于奖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二章 奖励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范围。 
  推广奖以奖励国家级、市(部)级和区(县)级农业示范推广计划项目为主,兼顾其它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 
  1.总体技术居国内先进和本市领先水平,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达国内领先水平,并有长远发展前景; 
  2.组织管理科学规范,推广方式和方法先进; 
  3.技术推广规模很大、覆盖面很广,在本市或本区县应用非常广泛,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对全市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 
  二等奖: 
  1.总体技术水平达本市先进,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居国内先进水平,并有长远发展前景; 
  2.组织管理科学规范,推广方式和方法较先进; 
  3.技术推广规模大、覆盖面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对全市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 
  三等奖: 
  1.总体技术较当地现有技术先进,并有一定发展前景; 
  2.组织管理较规范,推广方式和方法有所改进; 
  3、技术推广规模较大、有一定的覆盖面,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对当地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申报推广奖的科技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该项科技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前或推广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试验、示范工作,为进一步推广应用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2)已在生产中有了相当面积(规模)的推广应用,并经两年以上的检验证明是有效的; 
  (3)该项科技成果完成时间距申报截止时间在一年之内; 
  (4)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生产的农产品质量达到有关标准; 
  (6)无重复报奖内容; 
  (7)成果无争议。 
  2.申报推广奖的科技成果必须通过项目验收或者成果评估。 
  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计划内项目,必须经过计划下达部门组织的验收,并提供验收意见; 
  非计划内项目,必须通过成果评估。成果评估包括市和区(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结题项目的评审、评估等,并提供鉴定(评审或评估)意见。鉴定(评审或评估)专家组应由5名以上副高级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要对项目的技术水平、推广前景、推广规模及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科学的评价。 
  项目验收或者成果评估必须是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一年内形成的。 

    第六条   主要完成人。 
  1.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分别申报15人、12人和10人。 
  2.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创新、示范推广、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3.第一完成单位为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的,主要完成人中区(县)及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4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一完成单位为区(县)级单位的,主要完成人中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比例不得低于40%。 
  4.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含)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推广奖设立两级评审机构。 
  推广奖的评审机构包括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 
  受市政府委托,市农委设立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推广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1.由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推广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2.评审委员会下分若干专业评审组,分别挂靠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申请奖励项目的初评工作。 
  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推广奖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每年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专业结构从专家库中抽出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中央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相应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统一审核推荐; 
  市级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农口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推荐; 
  区(县)申报的项目,由区(县)农委统一审核推荐。 
  上述组织推荐单位统称“推荐部门”。 
  协作项目由其第一完成单位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推广奖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书; 
  (2)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3)计划内项目的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4)其它附件(包括项目主要实施区县或乡镇的工作及技术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操作规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其它有关资料等)。 
  以上材料,除完成人、鉴定委员签字等外,均须用A4纸打印,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另报申报书15份。 
  推荐部门在统一上报项目材料的同时,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分专业报送年度申报项目汇总表和软盘。 

    第十条   申报截止时间:每年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查及评审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上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第十二条   初评。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申报一等奖的项目,由专业评审组组织主要完成人进行答辩。 
  初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到会有效,初评结果须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为缓评或不予授奖的,视为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审。 
  推广奖的评审实行比例控制,原则上每年获奖项目中一等奖不超过15%,二等奖不超过35%。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复核。 
  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到会有效。表决结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到会委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初评和评审实行回避制。 
  专业评审组或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作为申报推广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在专业评审组或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评议时应回避。 

    第十五条   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告。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奖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000元、5000元、3000元。奖金应按项目主要完成人贡献大小发放。 
 
 
第六章 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十七条   推广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材料寄出时间为准)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书采用统一的格式),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八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行为,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发布的《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