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劳社发〔2004〕46号
中省直在哈企业:
根据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离休干部在参加“两费”统筹过程中遇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黑老干发[2003]13号)的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5月1日起,将《关于对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发放工龄工资和生活补贴的通知》(哈政发[1999]18号)文件中规定的在哈参保的中省直企业所承担的1/3部分的离休干部工龄工资和生活补贴,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原由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工龄工资和生活补贴仍从原渠道解决。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四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