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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北京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6 生效日期: 2004-04-06
发布部门: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办发[2004]14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做好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是关系到首都城市性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正确处理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关系,古都风貌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危旧房改造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城市功能得到了很大提高,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随着危旧房改造的深入,旧城特别是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改造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及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有利于保护古都风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有利于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原则,创造新的经验,探索新的有效途径,在保护好古都风貌的同时,加快旧城区危旧房改造,努力把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统一起来,切实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现就加强北京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规划,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做好旧城保护工作,关键在于做好规划。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水平,通过规划使城市发展实现历史与现实的协调,当前与长远的协调。要通过科学规划确定旧城保护的内容和方式,加快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修编工作,编制规划方案应注意保护历史风貌,包括整体格局、空间尺度、色彩、景观特征等,应保存胡同肌理和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旧城新建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要吸引国内外一流规划设计力量参与。在规划设计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建立专家库,组成专家顾问小组,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的意见。在规划设计方案制定后,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 
  加强四合院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市文物、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共同提出保护、修缮和开发利用四合院的方案。对于需要保留、异地迁建以及拆除的院落,提出处理意见。对已经挂牌四合院的监督保护、修缮和开发利用要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规划、依法保护、依法建设、依法行政的意识,坚持依法办事。要依法保护旧城历史文化遗产和古都风貌,认真执行已批准的各项规划。凡是法律法规和规划确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对现有危改项目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抓好试点,求实创新 
  做好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重点解决房屋危险及住房特困问题,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降低人口密度,保护古都风貌。 
  要认真抓好三眼井、玉河、烟袋斜街、白塔寺、前门东辅路西片、大栅栏煤市街地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试点工作,实现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科技创新,在实践中探索适合于北京特点的旧城保护方法,完善相关政策,在保护模式、人口疏散和资金筹措等方面力争取得突破。 
  建立外迁专项资金,制定鼓励疏解人口政策,组织建设定向安置用房,筹集经济适用住房、存量现房和廉租房,安置外迁人口。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多样化运作。改变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改造模式,突出区政府在保护与修缮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调动居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实行小规模、渐进式、多样化的推进方式,改变片面依靠提高容积率进行资金平衡的方法,建立政府补贴、居民出资、市场融资等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 
  四、稳步推进旧城区现有保护和改建项目工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旧城现有保护和改建项目的处理意见,各区政府要按以下要求做好现有项目的落实工作: 
  (一)对已完成拆迁的项目,要按原计划组织实施; 
  (二)对处于规划论证阶段的项目,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加快前期论证工作; 
  (三)对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危旧房改造项目,要坚决撤项;需要重新立项的,要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结合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政策组织实施; 
  (四)对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外、二环路范围内无保留院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根据实施进度和《保护规划》要求,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核定,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继续实施,不符合的必须进行调整; 
  (五)对有保留院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必须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按照其完好程度、历史文化价值和位置分布情况,分别提出原址保留或异地迁建方案,力争成片、成街区、成胡同的保留原有传统风貌。 
  五、规范程序,明确责任 
  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旧城的保护和修缮项目: 
  (一)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向北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保办)申报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项目立项手续; 
  (二)由市危保办给区政府(或授权委托单位)下达立项批复,市有关部门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三)由区政府组织编制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会,经市规划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由区政府组织编制和审定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 
  (五)由市危保办下达全市年度计划; 
  (六)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年度计划,办理相关手续。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旧城保护与修缮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文物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开展工作,确保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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