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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2003年至2004年医保年度转换期间医疗费用结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5 生效日期: 2004-03-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文号: 沪医保[2004]32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 
  自2004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入2004年医保年度(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为确保2003年至2004年医保年度的顺利转换,现将有关医保年度转换期间的医疗费用结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配合2003年至2004年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于3月30日、31日和4月1日部分时段内实行暂停联网结算。 
  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参保人员急诊就医或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费收据、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身份证等,至邻近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暂停联网结算的具体时间如下: 
  医保计算机系统部分时段暂停联网结算时间表 
  日期 
  暂停联网时段 
  3月30日(星期二) 
  0∶00-6∶00 
  3月31日(星期三) 
  0∶00-6∶00 
  23∶30-24∶00 
  4月1日(星期四) 
  0∶00-6∶00 
  二、对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及时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 
  三、对于2004年3月31日前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3月31日之前及时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四、由于2004年医保年度医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不作调整,对于2004年3月31日前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未满6个月,并在2004年4月1日之后出院(含出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或撤床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照现行的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切实做好医保年度转换期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和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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