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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2 生效日期: 2004-03-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闽劳社文[2004]72号
省、部属驻榕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98号)和《福建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闽劳社文〔2003〕355号)文件精神,现就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在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在编在职人员。 
  二、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非在编在职人员参保手续时,应提供本单位与非在编在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历年工资发放单或能证明其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经核准后予以办理参保登记等有关手续。 
  参保单位在办理非在编在职人员参保登记前,应将非在编在职人员名单、所从事的岗位、工资等情况在单位公示。对弄虚作假的,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核实后有权予以清退。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参保单位按非在编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非在编在职人员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单位非在编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非在编在职人员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应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合格后的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的,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帐户余额给予一次性支付。 
  非在编在职人员2001年1月1日以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在编或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工作年限,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非在编人员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非在编在职人员参保后退休,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拨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以社会化发放的养老金作为基数;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标准为基数。 
  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工伤、生育医疗费统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在编在职人员,必须同时参加省本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同时按闽劳社〔2001〕8号文件规定参加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 
  五、本管理办法自二ΟΟ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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