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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8 生效日期: 2004-11-08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房[2004]319号
贵阳市物价局: 
  你局《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筑价房](2004)43号已收悉。经研究,在省物价局关于贵州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未出台前,贵阳市辖区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可暂按此办法执行。 
  附: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暑、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应遵循本办法。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收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 
  (一)检验、鉴定、公证、仲裁、城镇规划、拆迁评估、房屋权、测绘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所有权证代理、房屋买卖按揭代理、他项权证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级审批分级审核管理。 
  (一)在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由贵阳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成本及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六、收费标准的制定。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委托当事人事先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加以明确,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履行完合同服务内容后按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省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国家、省有规定的,有管理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在国家、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规模大小、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确定具体的基准收费标准及其浮动幅度。 
  国家、省没有规定的,有管理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房地产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收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和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等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其浮动幅度,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年度审核。 
  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越权制定和擅自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违反明码标准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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