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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镇保征地人员的缴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4 生效日期: 2004-11-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文件依据:沪府发(2003)65号 
  镇保征地人员的缴费规定: 
  1、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规定: 
  本市被征地人员中的征地劳动力,应当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被征地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安置补助费首先应当用于支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就业期间的缴费规定: 
  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年限内就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可以免缴,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其他基本社会保险费。 
  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后就业,并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基本保险待遇: 
  被征地人员自一次性缴费次月起,在缴费年限内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一次性缴费期满后继续缴费的,或者到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应的基本社会保险待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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