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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将江苏省无锡市和泰州市、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和包头市列为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区域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4 生效日期: 1999-09-14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国科发高字(1999)389号

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科委,无锡市、泰州市、包头市人民政府,伊克昭盟行政公署:
  你委苏科高(1999)389号,内科发工字(1999)3号、4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和泰州市,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和包头市列为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区域。
  希望你们按照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把工作重点放在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建设、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营造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上;要按照党的十五大要求,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认真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内外科技、经济发展趋势,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努力通过技术创新,实现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要重视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组织好科技力量并配置好各种资源,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培育和扶持多种形式的中小科技企业,并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请你们注意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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