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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8 生效日期: 2004-10-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4]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结合基层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应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4号]的有关要求,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所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按税收减免权限严格进行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二、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时除按“渝地税发〔2002〕14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三、各区县(市)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请示》应在次年6月底前报送市局,对逾期报送的请示市局原则上不再受理。 
  四、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方便纳税人和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后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应集中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下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制定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的程序和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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