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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31 生效日期: 1999-07-3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保证环境监理各项工作公正、公开地进行,提高环境监理工作水平,在全国环保系统实行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简称环境监理'五公开')。
  一、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包括环境监理机构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公务中,环境监理人员要佩戴身份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和《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及当地的环境监理规章制度。

  三、公开排污收费标准。包括排污收费的各项标准及有关规定。

  四、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定期公布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机关、处罚措施及执行情况。

  五、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公布环境监理部门常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投诉的部门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应诉、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环境监理'五公开'的事项要在环境监理机构办公地点的显要位置张榜公布。环境监理工作的有关制度、程序、标准、规范等,可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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