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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元洪锦江花园Ⅱ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3 生效日期: 2004-10-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4]房434号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元洪锦江花园Ⅱ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以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56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对你公司管理的元洪锦江花园Ⅱ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为一级,具体收费的基准价格为:带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1.50元,住宅改做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3元。以上收费标准不含公共水电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并与业主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同时报我局和当地房管部门备案。 
  (二)停车管理费:地下车库停放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7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5元(停放时间在10分钟以内不得收费),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0元;地面停车场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6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3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摩托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3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电动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1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3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60元;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50元。 
  (三)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电周转金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提供如下管理服务项目,才能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小区的24小时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 
  (二)小区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以及垃圾清运工作; 
  (三)小区的公共设备包括供变电系统、电梯、供排水管道系统、消防设备、防盗门等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保持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及一切附属设施完整无损,并对小区内住户的二次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小区内的绿化管理维护工作; 
  (六)小区内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七)接受相关企业委托代收代缴水电费以及报刊、信件等的代收发工作; 
  (八)代表业主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以及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管理服务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应认真实行明码标价,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并主动接受价格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4年10月20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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