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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组织排放源的单位周界可由环保部门确定问题的解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1 生效日期: 1999-07-2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1999]250号

福建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闽环保[1999]科2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对大气污染源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发生泄漏事故的工厂可以视为无组织排放源,其单位周界由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不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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