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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 2004-09-30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4]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调控土地供应结构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产业目录中禁止类项目,不得供地;对限制类产业严格控制项目供地;对国家鼓励和允许建设的重点急需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农业、卫生、教育、国防军事工程及军工项目等)和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计委、经委、科技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部门联合认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及来料加工外向型项目,优先供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积极推进市委市政府“六大联动”战略的落实。 
  二、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进一步扩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范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和价格形成的基础性作用。城市建设中除非营利性公建配套等用地按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均应有偿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对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业项目用地,须经市计划、国土、规划、经济等部门讨论,报市政府决定,可协议出让。一般工业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对协议出让和原行政划拨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依法由政府收回后,重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集约用地。 
  三、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坚持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双控”制度。一是严格执行省“双控”规定,投资强度系数在省规定的基础上上浮0.2,同时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为鼓励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市计划、国土、规划、经济、科技等部门联合审定后,优先供地,同时对早期投入虽低,但产出高的高新技术项目,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投资强度。二是严格控制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三是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实施违约责任追究制度。 
  (二)集聚利用土地资源。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区(园区)以外的项目供地。对投资额小于一定数额的工业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按上款的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留用地指标在园区内按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 
  (三)努力提高土地容积率。对适合于多层厂房的生产行业,必须推行多层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单层厂房建设,确需建设单层厂房的,必须经计划、国土、规划、经济等部门审定。企业技改项目应先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内部挖潜,提高容积率。 
  (四)降低绿化用地比例。 
  城市公建绿地,道路两侧的绿化用地面积,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适当压缩开发区(园区)公共绿地面积。经市人大同意,适当调整工厂企业等内部的绿化率,控制在20%以内。 
  四、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一)严格处置闲置土地。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应依法收回;对闲置两年以下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对获得净地后6个月以上的闲置土地,重新按“双控”指标核定用地面积,对超面积部分进行核减;对被市检查发现而当地未查处的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抄告市财政局,并责成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限期由市财政局负责向各县(市)、区财政收缴土地闲置费,。通过当地财政部门上交市财政专户。 
  (二)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通过协商、补偿等,鼓励进行项目调整或调剂给急需用地者。对项目不落实的建设用地,鼓励依法以市场方式调整安排其它项目。对工业企业在规划许可情况下通过整合挖潜,增加容积率翻建多层厂房的,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金,同时不收取配套费,并允许补办房产证。对经批准且符合规划的项目利用存量土地的,简化手续。鼓励对余量土地依法转让和调剂,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三)充分利用现有厂房设施。对“关、停”企业的厂房设施,鼓励通过依法转让、租赁,或采取回收等方式安排其它企业使用。同时积极推动楼宇经济,鼓励依法出租空余厂房场地等,挖掘用地潜力。 
  五、建立完善集约用地考评机制 
  (一)对落实省市建设用地指标“双控”制度较好,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的地区,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报等手续。 
  (二)对不落实建设用地“双控”指标要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不高的地区,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并暂停办理该地区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报手续。 
  (三)对凡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或当年度供地率达不到50%的地区,原则上暂停办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报手续,并相应核减该地区的当年度用地计划。 
  (四)对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较好,征地“综合区片价”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再就业和征地拆迁工作做得好的地区,优先落实用地指标。对群众土地信访问题突出的地区,严格按《宁波市土地信访考核办法》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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