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地处农村的工厂噪声暂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9 生效日期: 1999-04-2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1999]154号
山东环保局:
  你局《转报菏泽地区环保局关于对巨野县凤凰山水泥厂噪声如何收费的请示》(鲁环发[1999]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规规定,我国目前对噪声污染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巨野县凤凰山水泥厂地处农村,厂界周围基本是耕地,对地处农村的这类噪声污染,超标排污收费尚无执行标准,因此,暂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