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基港自贸字第094000368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四日交通部基港自贸字第094000368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一、交通部基隆港务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审查基隆港自由港区事业筹设暨营运许可申请,特依据「交通部主管自由贸易港区事业营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订定本要点。
二、自由港区事业申请筹设暨营运许可案件,由基隆市政府、基隆关税局、基隆港务消防队及本局各派代表组成审查小组,共设置委员十一人
(基隆市政府二人、基隆关税局二人、基隆港务消防队一人、自由港区管理机关六人),召集人由基隆港务局局长指派之委员担任,秘书单位为基隆港自由贸易港区服务中心。召集人得随时召集委员就申请案件进行审(勘)查会议。
三、秘书单位受理筹设或营运申请案件时,应会请各相关单位进行先期审
(勘)查,再报请审查委员会复审决议。
四、申请筹设应具备之文件不全或其记载内容不完备者,秘书单位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于三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而仍不完备者,不予受理。
五、营运许可申请案件勘查,发现有未依计画内容进行筹设者,得通知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驳回其营运许可之申请。经勘查合格者,由管理机关发给营运许可证。
六、审查小组审查自由港区事业筹设许可暨营运许可申请案件,必要时得邀请相关主管机关派员参与审查或邀请申请人列席说明。
七、自由港区事业申请筹设暨营运许可所应行审(勘)查事项,依「交通部主管自由贸易港区事业营运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审(勘)查表由审查小组依事业型态及性质订定之(筹设许可审查表如附件一、营运许可勘查表如附件二(一)、(二)、(三)、(四)共四件,帐表设置原则及适用对象与说明如附录一(一)(二)(三)(四)(五))。
八、本要点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