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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PH限值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6 生效日期: 1999-03-1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1999]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局:   你局《关于国家环境排放标准限值问题的请示》(桂环科[1999]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PH限值为6-9,应理解为一个指标,不存在有效数字定义和数字修约问题,监测数据的有效数字是由所采用监测仪器和监测方法的精度决定的。监测数据不应修约后再与标准值进行比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同理类推。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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